欠条,是确认债权债务的最有效凭证,往往有些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,对欠条处理不当,从而引起一些难以处理的纠纷,甚至有的还会吃哑巴亏。瑞金市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原告曾亮向瑞金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胡平偿还欠款五千元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,证据是用一张撕去了一半的普通信纸写的欠条,欠条上写明:“今欠到曾亮现金五千元整。二个月内归还,欠款人胡平。1996年12月20日。”
审理过程中,被告胡平辩称:这张欠条是我写的,欠款情况属实,但过了二个月后我已经归还了三千元,当时原告曾亮还在这张欠条的下端注明“已还三千元”的字样。现在原告提供的这张欠条不全,把注明“已还三千元”字样的部分撕去了。所以我只欠原告二千元,不欠五千元。原告曾亮则反驳:“当时这张欠条本来就是用半张信纸写的,被告根本没还过我一分钱,被告所说的是凭空捏造的,根本没有事实依据。”
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,法庭要求被告胡平对其主张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,被告称:还款三千元时只和原告两人在场,也没有其他什么证据。原被告经过几轮质证和互相辩论,被告始终无法证实自己的主张。经过庭审,法庭认为:被告欠原告五千元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而被告提出已归还三千元的事实,因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,故不予认定。据此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五千元。
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,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,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。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原告将写有还款字样的部分从欠条中撕去的情况,在现实当中并不是不可能发生的,这也正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问题:归还别人欠款应该向其索取还款的凭证,而且凭证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,千万要避免将还款依据加注在别人手里掌握的欠条中。